本人2021年10月26日入职到“宿松县绿蒂蔬果经营部”担任收银员一职,本人2022年3月2日办理完离职手续,从入职到离职公司从未发放过工资明细,本人多次向公司索要工资明细均被拒绝,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。《劳动法》规定,员工对于企业规定的工资分配方案,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,员工有权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资构成等。因此本人要求“宿松县绿蒂蔬果经营”发放2021年10月份至2022年3月份的工资清单。